台灣神經生理技術學會神經超音波技師認證考試辦法
民國一○二年 六月一日 公佈
民國一○三年 四月二十日 修訂
民國一○四年 五月二十二日 修訂
民國一○五年 五月二十二日 修訂
民國一○六年 五月二十二日 修訂
民國一○七年 五月二十二日 修訂
民國一○八年 五月一十四日 修訂
民國一一零年 三月二十七日 修訂
民國一一零年 七月二十四日 修訂
民國一一二年 五月十日 修訂
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修訂
認證
臺灣神經生理技術學會,為響應自願認證,特為專業神經超音波健康照護人員提供評測。此認證著重個人申請,並可視為對自身專業能力的評估。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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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別符合通過檢定的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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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神經超音波專業人才的持續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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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筆試與實地操作考試來評估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程度。
第一條 申請條件
神經超音波醫療技術人員認證考試,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日期截止前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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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外醫護科系畢業證書,並從事神經超音波檢查。或者非醫護科系畢業,但從事醫院神經超音波檢查多年,因為工作資歷豐富,且持續執行者,於民國91年6月30日成立大會時,給予認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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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兩年以上的神經超音波執業年資,且有單位主管簽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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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滿神經超音波相關學分(國內外舉辦之研習會)至少三十學分,一小時以一學分計,需檢附研習學分證明副本。若為台灣神經生理技術學會所舉辦之年會,年會當日課程學分數全部承認(104年起年會學分以2倍計算);月會只要其中一堂課為神經超音波,則兩小時之學分數全部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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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認證表格及通過審核後,並繳納認證考試報名費。
第二條 申請人必須成功通過筆試,始能接受口試。
第三條 申請人成功通過筆試後,於筆試成績公佈後三週內,收到由本學會所
寄出的口試及實際操作考試日期與地點。如有更動考試前1週將於學
會網站公佈
第四條 申請人必須在筆試合格後兩年內開始參加口試及實地操作考,且須在
筆試合格後五年內完成口試與實地操作考。倘若申請人未能在五年內
或參加四次口試與實地操作考通過考試,需重新參加筆試合格才能再
參加口試與實地操作考試。除特殊因素提前向本學會申請並經學會通
過外,均不得以延長口試及實地操作考年限。
第五條 資格條件符合並通過本學會所舉辦的筆試、口試與實地操作考的申請
人,將獲得本會所核發認證效期六年的神經超音波技術認可證照,授
權使用神經超音波檢查儀器,並遵循本學會所規定的相關規程、政策
及使用程序。證照年限到期如未重新換照,原證照即取消,需重新參
加並通過認證考試考取新證照。否則本學會將不再授權使用神經超音
波檢查儀器。如單位要求,本學會將提供通過考試之神經超音波技術人
員的相關資料。
※COVID-19疫情特殊條例;(經110年7月24日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因應COVID-19疫情110年通過筆試者,發給筆試及格證書,每年需有6學分持續上課證明,方能有參加口試資格及維持筆試及格證書之有效性。學會再視COVID-19疫情調整筆試及格證書使用規則。
第六條 筆試申請程序,請依照每年度學會神經超音波技師認證考試公告辦理。
第七條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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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超音波技師認證考試 筆試部分費用為新台幣1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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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須在考試日期過後三十天內告知本學會,並附不可抗力之證明,退費款項為NT 500元整,超過三十天則不退費。
第八條 所有考生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向指定考試中心報到完畢。遲到考生由考場主考官自行決定後方可入場考試,但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第九條 筆試考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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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需帶原字筆及修正(液)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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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攜入試場的簡易電子計算機包括:手持式、電池或太陽能式計算機,惟功能上不能含有列印或編輯方程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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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攜帶書籍或相關文件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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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攜帶任何電子訊號裝置入場,包括:手機、鬧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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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考試題目以文件或以任何記錄方式攜帶出試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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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將依照指定日期與時間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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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期間中不得發問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問題。考生需注意聆聽主考官的指示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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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考生如協助他人進行考試,將以違規逐出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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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期間內不得離開座位與會見訪客。
十、 考試期間不可使用任何行動及通訊器材<包含Apple watch>
第十條 考試通知書
一 、請於報考資料填寫正確聯絡資訊,考生未提供正確聯絡資訊以致
學會無法聯絡考生,而導致考試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申請人成功通過審核後,本學會將會以專函通知符合考試資格之
考生,考試地點與考試時間(如有任何更動將於學會網站公布)。
如考生在考試日期前一週尚未接獲通知書,請以電話聯絡學會秘
書。
第十一條 成績通知
考生將在考試結束三週內接獲成績報告。考生申請成績複查,得以書面聯絡本學會。
第十二條 個人資料更正
考生在考試前四週或考試結束後二週內,有個人資料異動情形,需主動提供異動後個人資料給本學會。若考生未於時限內主動通知本學會個人資料異動,而導致考試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本學會不負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考試資料保密與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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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只會將個人成績通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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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考試成績疑問,請直洽本學會祕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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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
a). 第一階段筆試包括五十題的選擇題,考試時間共一小時。
b). 考題均與神經超音波專業知識相關,並經由本學會審定後出題。
c). 此項考試由本學會主辦。
d). 第一階段筆試配分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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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學原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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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學基礎50%
第十四條 申請人責任
考試申請人必須確保提供的個人資料無誤,並同意遵守道德規範與醫療法規,提供不實資料或違反道德規範與醫療法規,將同意接受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申請條件
一、 申請人必須成功通過筆試,方能接受口試。
二、申請人必須在筆試合格後兩年內開始參加口試及實地操作考,且
須在筆試合格後五年內完成口試與實地操作考試。倘若申請人
未能在通過筆試五年內或參加四次口試與實地操作內通過考試,
則需重新參加筆試合格,才能再參加口試與實地操作考試。除特
殊因素提前向本學會申請並經學會通過外,均不得延長口試及實
地操作考年限。
※COVID-19疫情特殊條例;(經110年7月24日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因應COVID-19疫情110年通過筆試者,發給筆試及格證書,每年需有6學分持續上課證明,方能有參加口試資格及維持筆試及格證書之有效性。學會再視COVID-19疫情調整筆試及格證書使用規則。
第十六條 口試申請程序,請依照每年度學會神經超音波技師認證考試公告辦理。
第十七條 費用
二、如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須在考試日期前三十天通知學會,退費
款項為NT 500元整。未能於三十天前提出則不予退費。
第十八條 本學會保有在考試日期前六十天<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時不在此限>取消考試的權利,考試費用將全額退費。
第十九條 口試於實地操作考試內容共有三部分
一、血管解剖
二、 正常血管表現
三、 異常血管表現
第三章 換照
第二十條 成功通過台灣神經生理技術學會神經超音波技師認證考試者,必須每六年重新換照,申請換照者需提供六年內七十五學分與神經超音波技術與診斷相關的持續受教育證明;一小時以一學分計,需符合下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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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至少四十學分課程需為本學會所辦之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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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台灣神經生理技術學會所舉辦之年會,則所有課程學分數全部承認(104年起年會學分以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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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會只要其中一堂課為神經超音波,則兩小時之學分數全部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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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保留上課證明或研習條,以隨時備查。如申請人未能於每六年重新換照,原照作廢並需重新參加筆試與口試考取新證照,否則將不得合法宣稱及使用本會所核發之認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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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超音波診斷與技術相關課程可包括:研討課程,地方性、區域性或全國性之專業研討會,任何符合正規的教育型式並以神經超音波診斷為課程重點,均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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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講師者,發表神經超音波診斷與技術相關演說,演說時數也將計算為持續受教育時數,一堂課以五學分計。
7. 持續受教育證明表可向本學會秘書處索取或由學會網站下載。
8. 遴選員必須保留上課證明或研習條,以便隨時備查。
9. 文件與費用須在有效日期前提交學會秘書處。
10. 證書年限過期,申請人必須重新換照方能合法使用執照。如申請
人未能重新註冊,將不得合法宣稱及使用執照。
第二十一條 換照申請程序請依據學會公告事項辦理。須檢附教育課程出席證明之影印副本。超過換照日期<以郵戳為憑>,表格填寫不完整資料不正確,恕不受理。
第四章 紀律處分措施
第二十二條 紀律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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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免責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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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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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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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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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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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者以上合併處份或其他相關處分。
第二十三條 撤銷執照
如有下列任一情況,本學會將撤銷認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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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中有任何不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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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使用本會所核發之認證執照,進行詐欺、斂財、以及違反醫療法規相關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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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對此提供申訴通道,得依本學會規定由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訴。
第五章 免試甄審資格與條件
第二十四條 免試甄審條件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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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5年9月底前申請人,神經超音波相關工作年資達十年以上,並已修滿神經超音波相關學分達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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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國內外醫護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非醫護相關科系畢業,但從事醫院神經超音波檢查多年,且持續執行者,於民國91年6月30日成立大會時,給予認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者。
第二十五條 免試換照申請人需自行於學會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學會不另行寄
發。
一、免試資格審核申請截止日期:民國 102年 8月 31日(效期已過,停止申請) 。
三、報名者須檢附之證件
1.畢業證書影本
2.執業證書影本
3.神經超音波工作年資證明
4.教育課程學分證明與相關證書影本
第二十六條 資格條件符合並獲得本學會核發的證書者,必須依第二十條規定,每六年重新換證。申請者須提供六年內七十五小時教育證明,如申請者未能於六年內重新換證,不得續用原證書,必需重新考證。
第六章 國際神經超音波認證考試合格證照之承認與換發本會證書
第二十七條 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外醫護科系畢業證書,並在台灣醫療院所具有執業登錄,從事神經超音波檢查者,凡通過國際神經超音波認證考試合格,可憑考試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學會提出申請換發本學會證書,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得以承認並換發本會證書。
參考書目:
神經超音波
胡漢華、許弘毅主編
2008年11月出版
腦血管疾病與神經血管超音波
葉炳強 醫師 著
菊井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5年7月初版
腦血管疾病及超音波學
翁文章等編著
腦血管超音波檢查入門
李香盈 編著